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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古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国内资金、人才、技术,促进我县经济和事业快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地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指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应于县境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建农业、工业、能源、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和旅游服务事业。

  第二条 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

1、有权决定本企业的经营方式。
2、自主决定本企业的经营方式。
3、在《劳动法》允许的范围内,不受区域限制,自主决定职工的招聘和解雇。
4、按企业章程设置组织机构,聘用和解雇各级负责人。
5、购买自用办公、生活用品、交通通讯工具,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
6、除属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产品外,自主决定产品价格。

  第三条 凡来我县投资办企业的经济实体和个人,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1、投资企业可在县境内成片开发、使用土地,通过采取出让、有偿划拨、无偿划拨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2、土地使用权为: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根据实际需要,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
3、凡开发荒山、荒滩和其他闲散滩地,用于农业生产和投资办企业的,国有荒地实行无偿划拨,其余实行有偿划拨或出让。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期内享受下列优惠:

1、工业、农业等生产性企业用地,其出让金可优惠50%,其余出让金一次性交付有困难的可经营挂帐,在企业正式投产后3年内逐步付清。
2、对于投资兴办文化、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会公益、交通、采矿、农林、畜牧及城市给排水、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各种基础设施的实体,可免收出让金。
3、占用耕地的可一次性返还占用耕地税,五年内全部泛还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补偿费低于当地价格,也可通过土地入股和安排等形式协商解决。
4、以上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客商和属于本规定所列鼓励产业的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在计划基建期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投资开业后,1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 在我县投资办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凡到我县投资新办的企业,从投产获利年度起,可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可在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业综合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的投资企业和兴办本规定所列鼓励产业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生产性企业,企业所的税按国家规定税率纳税后,高于15%税率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
3、投资企业将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40%的税收。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国家级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全部返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款税。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交回已退的税款。
4、来我县兴办的生产性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房产税;非生产性投资企业,3年内免征房产税。
5、除从事交通运输的投资企业外,其他投资企业车辆一律免征车船使用拍照税。
6投资企业从事所投资企业取得(利息、股息、红利),可自由汇出,免征所得税。
7、投资兴办的"三资"企业经批准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8、凡投资开发能源和矿山资源的客商,经批准后免征资源税,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减半征收或按规定申请免交。
9、从事肉类生产的投资企业减征牲畜交易费和屠宰税。

  第七条 对县外投资实行按投资比例(股份),向组织投资的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产值、分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 投资企业批准可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九条 持有25%以上股份的外商投资股份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条 对引进资金在我县进行生产性投资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中介组织和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有县内受益企业或项目业主奖励,独资项目和公益项目有县人民政府奖励。奖励比例为:

1、非职务引进无偿资金的按5%奖励,职务引进的无偿资金按1%奖励(不包括工作系统和上级拨款)。奖励资金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2、引进有偿资金,按资金规模和时间长短按1-2%奖励,属于职务引进的奖励比例减半。

  第十一条 县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科技工作者来我县进行科学研究或与有关单位进行科研公关,新产品开发以及推广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在5年内每年按新增利润的10%以上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县外客商为县内亲友兴办生产企业捐赠5万美元以上资金或生产设备,可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向县内新老企业捐赠资金、生产设备或购股达资金总额20%以上的外商,该企业可申报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可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凡一次性实际投资5万美元以上的县外客商,可指定其在我县的1-2户亲友,在投资企业所在的城镇落户,包括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

  第十四条 县外客商为我县企业或公益事业投资2万美元以上的,县政府可授予荣誉证书(包括树碑立传)。捐资价值占该项公益事业总投资50%以上的、除国家政策法规禁止外,经当地政府批准,允许以本人或其亲属的名字命名。

  第十五条 凡愿来我县参加经济开发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具有紧急类专业技术的人员和经济能人愿来我县企业工作,能在限定协议时间内救活一个企业,使企业扭亏为盈者,按实现利润的15%奖励,配偶及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解决"农转非"。
2、凡受聘愿来我县企业工作,但不能办理正常调动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本县重新录用,恢复原身份(技术职称、工资标准)、工龄连续计算,办理粮户关系。

  第十六条 返县内外单位和个人为我县推荐的新产品、新技术一经采纳应用,有受益企业按其技术转让费的1-5%奖励推荐者;获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企业给予年增利润的10%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凡帮助本县企业协进、协出各种原材料和产品、取得较好经济效益(赢利10%以上)的县内外单位和个人,由受益单位一次性付给成交额1-3%的服务费。

  第十八条 县外商以有偿兼并、租赁、购买、承包等各种产权交易形式搞活我县现有企业,均可比照享受本规定的全部优惠政策,并享有以下优惠。

1、购买、租赁国有和集体企业、采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或财产租赁合同,对改制中发生的印花税、城建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税费,属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可采用即征即返的办法处理,返还的税费30%归租赁、购买方70%归企业产权出售租赁收益。
2、对有偿兼并、转让县内现有企业,无力一次付清固定资产价款者,可延长3-5年,欠付款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计付利息,在偿还期内,按已偿还数额的比例实行利润分成。
3、购买方以承担债务并接受全部职工方式购买企业的,被出售企业原欠银行贷款的本息,经银行贷款的本息,经银行同意可记息挂帐两年,其他债务可与债权人商定还款计划,原则上两年内不应强制清偿,也可与债权人协调,将债权转股权。
4对出售企业和被兼并、租赁、承包企业,原库存和积压产品和逾期两年以上的应收贷款,采取销价处理和扣减50%冲减资产,债权归属由双方协商。
5、对出售企业原挂帐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和未弥补亏损,经审计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企业资产中冲减。
6、抵押租赁、抵押承包县内非亏损国有或集体企业的,在保证企业资产保值、上缴税金和职工收入增长前提下,在企业原盈利基础上,增长部分税后利润的50%归租赁、承包方。
7、抵押租赁、抵押承包县内亏损企业的,扭亏期间,其土地使用税,城建税、车船拍照税、房产税中归县上部分由财政予返还,扭亏之日起三年内,将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先征后退的方式全部返还企业,企业交足各项费用后,税后利润全部归租赁、承包方。
8、以多种产权交易方式搞活县内企业,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亏损企业成交价可向下浮动20-30%,盈利企业成交价可向下浮动15-20%,并享受各种费用优惠,其中:对土地、房产和其他资产评估,评估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土地出让手续费按标准减半收取;产权转让成交手续费按成交额的0.5%收取。

第十九条 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充分保障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投资企业办理项目审批、章程审批、注册登记、开工审批等,若资料齐全,须在2日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并在5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2、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由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权限,县级部门报批手续不超过5日,属地区或省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在3日内报上级部门并积极帮助企业办理土地报批手续。
3、对客商投资项目实行六优先:即用地安排优先;水、电供应;通讯设备安装使用优先;交通运输安排优先;基本建设施工优先;劳务人才选配优先。
4、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5、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对投资企业一发惊醒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除法定的审计、工商、税务等单位依法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有特殊情况进行检查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原县委发(1995)36号文件《古浪县对外开放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古浪县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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